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说明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相关规定,立足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聚焦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释放人才制度创新活力,推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按照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用住建行业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初级工程(建筑)师、工程(建筑)师、高级工程(建筑)师、正高级工程(建筑)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并具有社保信息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须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着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四唯”倾向,采取量化评价的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设置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建筑材料类四个专业类别:
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装饰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与空调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城市道路桥梁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消防工程设计等技术岗位。
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暖通与空调工程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等技术岗位。
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工程造价(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等技术岗位。
建筑材料类专业包括: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含复合材料)以及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综合利用(应用)等相关技术岗位。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建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建筑师,分别对应各级别职称。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分别对应各级别职称。
第七条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次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人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积极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一)思想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群众反映好。
(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公道正派。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无失信黑名单,无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继续教育。申报人应满足国家以及我省相关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申报人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其他专业相同职称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资格条件;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转评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申报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3年内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照基层倾斜支持政策及相关规定申报省内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四)符合国家及本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监理工程师,即可认定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即可认定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度不得参加评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二)申报人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外相关平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已记入黑名单的,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三)申报人在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或正在立案审查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人系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五)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六)申报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技术职称。
(二)专业能力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二)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学历,受聘担任技术员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专业能力条件。申报人任现职工作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1项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
(2)参与制定1项省、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标准、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省、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3)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法或专利1项。
(4)参与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同行专家和市、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有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受聘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基层一线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
2.破格申报条件。申报人不具备上述相关学历、资历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方案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以证书为准)。
(4)获得省优工程(安全文明工地)1项以上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3.专业能力成果。此项不作为限制性条件,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评审中获得加分:
(1)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
(2)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3)参加编写并已颁布实施的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
(4)参与完成建设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工法,并已颁布实施。
(6)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执业。
4.学术理论成果。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作者个人不少于1万字)。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论文1篇以上。
(3)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学术交流,获奖论文2篇以上。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1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5.业绩成果
(1)建筑学。申报人获聘助理建筑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4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建筑设计。
②作为主要建筑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以证书为准),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授权相应的行业机构)组织的专题类建筑方案竞赛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2项(以证书为准)。
(2)建筑结构。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过已建的1项中型以上或4项小型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结构设计。
②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以证书为准)。
(3)岩土工程。申报人获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并通过工程结构验收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
②完成并通过基础分部验收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岩土工程的施工。
③完成并经确认(使用)的1项中小型企业供水水源的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全过程,或者完成过1项供水量1000m3/天以上的供水水源勘察及评价或2项小型以上建设规模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④参与过10项以上的滑坡、泥石流、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岩土的试验、测试工作并提供相关试验报告(以试验报告为准)。
⑤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1项(以证书为准)。